隨著網絡建設的全面覆蓋,網絡信息傳播速度逐漸迅速,因此,也出現了很多違法、造假信息對社會和相關人群造成嚴重危害。為加強網絡信息內容的監管治理,12月20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了《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條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應當編制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工作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當包括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工作情況、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負責人履職情況、社會評價情況等內容。
第四章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
第十八條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應當文明健康使用網絡,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和用戶協議約定,切實履行相應義務,在以發帖、回復、留言、彈幕等形式參與網絡活動時,文明互動,理性表達,不得發布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信息,防范和抵制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信息。
第十九條 網絡群組、論壇社區版塊建立者和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版塊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用戶協議和平臺公約等,規范群組、版塊內信息發布等行為。
第二十條 鼓勵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積極參與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通過投訴、舉報等方式對網上違法和不良信息進行監督,共同維護良好網絡生態。
第二十一條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和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不得利用網絡和相關信息技術實施侮辱、誹謗、威脅、散布謠言以及侵犯他人隱私等違法行為,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和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不得通過發布、刪除信息以及其他干預信息呈現的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謀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三條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和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不得利用深度學習、虛擬現實等新技術新應用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活動。
第二十四條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和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不得通過人工方式或者技術手段實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以及虛假注冊賬號、非法交易賬號、操縱用戶賬號等行為,破壞網絡生態秩序。
第二十五條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和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不得利用黨旗、黨徽、國旗、國徽、國歌等代表黨和國家形象的標識及內容,或者借國家重大活動、重大紀念日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名義等,違法違規開展網絡商業營銷活動。
第五章 網絡行業組織
第二十六條 鼓勵行業組織發揮服務指導和橋梁紐帶作用,引導會員單位增強社會責任感,唱響主旋律,弘揚正能量,反對違法信息,防范和抵制不良信息。
第二十七條 鼓勵行業組織建立完善行業自律機制,制定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行業規范和自律公約,建立內容審核標準細則,指導會員單位建立健全服務規范、依法提供網絡信息內容服務、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 鼓勵行業組織開展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教育培訓和宣傳引導工作,提升會員單位、從業人員治理能力,增強全社會共同參與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意識。
第二十九條 鼓勵行業組織推動行業信用評價體系建設,依據章程建立行業評議等評價獎懲機制,加大對會員單位的激勵和懲戒力度,強化會員單位的守信意識。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各級網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會商通報、聯合執法、案件督辦、信息公開等工作機制,協同開展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工作。
第三十一條 各級網信部門對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履行信息內容管理主體責任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對存在問題的平臺開展專項督查。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對網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條 各級網信部門建立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違法違規行為臺賬管理制度,并依法依規進行相應處理。
第三十三條 各級網信部門建立政府、企業、社會、網民等主體共同參與的監督評價機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生態治理情況進行評估。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應當依法依約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暫停更新、關閉賬號等處置措施,及時消除違法信息內容,保存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五條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網信等有關主管部門依據職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六條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網信部門依據職責進行約談,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信息更新,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七條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網信部門依據職責進行約談,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信息更新,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網信等有關主管部門依據職責,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九條 網信部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健全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嚴重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對嚴重違反本規定的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和網絡信息內容使用者依法依規實施限制從事網絡信息服務、網上行為限制、行業禁入等懲戒措施。
第四十條 違反本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所稱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是指制作、復制、發布網絡信息內容的組織或者個人。
本規定所稱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是指提供網絡信息內容傳播服務的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
本規定所稱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是指使用網絡信息內容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隨著《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2020年3月的正式實施,未來網絡信息行業將面臨重大改造,中研普華研究院網絡改造報告有助于企業及投資者洞察中國網絡改造行業市場供需行為,評估中國網絡改造行業投資價值,為相關企業提供第三方的決策支持。報告內容有助于網絡改造行業企業、投資者了解市場供需情況,并可以為企業市場推廣計劃的制定提供第三方決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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