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全國碳市場碳排放配額(CEA)總成交量及總成交額有所回落,其中,掛牌協議成交量及成交額較3月有所上升,但大宗協議成交量及成交額下跌明顯,分別環比下降21.63%和21.74%,導致總成交量和成交額的下降(掛牌協議成交量+大宗協議成交量=總成交量)。價格方面,4月
碳排放交易,是指運用市場經濟來促進環境保護的重要機制,允許企業在碳排放交易規定的排放總量不突破的前提下,可以用這些減少的碳排放量,使用或交易企業內部以及國內外的能源。
據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最新數據顯示,今日全國碳市場碳排放配額(CEA)掛牌協議交易成交量49813噸,成交額2789633元,開盤價56.5元/噸,最高價57元/噸,最低價56元/噸,收盤價56元/噸,收盤價較前一日下跌2.12%。今日無大宗協議交易。
4月全國碳市場碳排放配額(CEA)總成交量及總成交額有所回落,其中,掛牌協議成交量及成交額較3月有所上升,但大宗協議成交量及成交額下跌明顯,分別環比下降21.63%和21.74%,導致總成交量和成交額的下降(掛牌協議成交量+大宗協議成交量=總成交量)。價格方面,4月CEA成交均價為52.68元/噸,與3月基本持平。
4月地方碳市場運行較為平穩。北京碳市場僅有3個交易日發生交易,但碳價變化相對明顯,由74.00元/噸(4月13日)升至106.80元/噸(4月17日)后,月末又降至86.00元/噸(4月26日)。4月21日,北京市生態環境局發布《關于做好2023年本市碳排放單位管理和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統籌安排了2023年北京重點碳排放單位管理和碳排放權交易相關工作。廣東碳價持續處于高位,成交均價于月末達到84.03元/噸。深圳碳價穩中有升,最大漲幅發生在月初,達到33.54%。上海、湖北和天津碳市場碳價相對平穩,月成交均價分別為59.01元/噸、46.17元/噸以及31.94元/噸。重慶碳市場僅有兩個交易日發生交易,分別為4月4日(32.00元/噸)和4月10日(29.50元/噸)。4月4日,福建碳市場出現本年度最低成交均價8.06元/噸。
4月全國碳市場碳排放配額(CEA)總成交量105.27萬噸,總成交額5545.71萬元。掛牌協議交易月成交量5.27萬噸,月成交額287.91萬元,最高成交價56.00元/噸,最低成交價50.50元/噸。4月最后一個交易日收盤價為55.00元/噸,較3月最后一個交易日收盤價下跌1.79%。大宗協議交易月成交量100萬噸,月成交額5257.80萬元。截至4月30日,CEA累計成交量2.34億噸,累計成交額107.18億元。
歐盟碳價4月總體呈現下降的走勢,月末略有回升。雖然臨近履約期,但歐盟碳市場并未出現碳價大幅攀升的情況,反而有所回落。臨近月末,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及碳市場相關立法通過后,碳價出現小幅上漲。
根據中研普華研究院《2023-2028年碳排放交易行業深度分析及投資戰略研究咨詢報告》顯示:
碳排放權交易是指碳排放交易主體在指定交易機構,對依據碳排放權取得的碳排放配額進行的公開買賣活動。碳排放權交易主要是通過市場化的手段,使企業能夠完全履行自己的碳排放義務。
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與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存在科學與政策層面的耦合關系,二者的協同推進是新時代生態文明建設和綠色發展觀的應然結果,也是實現氣候效益與生態環境效益的現實需要。
從價值理念看,協同推進“雙碳”目標實現與生態環境保護,既是全球氣候危機下我國實現經濟社會綠色轉型與生態文明法治建設的創新路徑,也是響應黨的二十大報告中“協同推進降碳、減污、擴綠、增長”的戰略使然。從法律依據看,我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2條明確規定對大氣污染物和溫室氣體實施協同控制,為“雙碳”目標與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的協同推進奠定了法律基礎。
針對當前環境治理體系良法不一、善治不足的運行困境,筆者認為應聚焦涉碳目標認識、涉碳執法手段、涉碳公私互動、涉碳權益保障四方面進行協同化的努力,完善現有環境影響評價、環境風險防控、環境信息公開、環境績效考核與問責等機制,以回應“雙碳”目標對環境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驅動。
“雙碳”行動正處在政策法制化的實施階段,各個地區的生態環境治理對融入“雙碳”目標的認知水平和適應能力存在較大差異。單純治污的傳統生態環境治理,或僅以降碳為指標的社會經濟活動,都是對生態文明建設總體布局和長遠規劃的片面認識。生態環境職能部門應以環境法典的編纂為契機,通過政策法規統籌、央地立法互補、循舊作新并進等方式,在立法層面對二者的目標協同提供制度指引。
具體而言,一是氣候變化應對及生態系統功能保護的專門性法律出臺,在內容上包括綱領性法律和側重能源領域的法律,在空間上包括從宏觀空間到微觀個體(物種及基因)的全方位法律制度,比如以國家公園為核心的自然保護地制度體系、國土空間規劃制度、生物多樣性保護制度等建立;二是現有涉碳管控型和促進型法規的更新,比如電力、煤炭等能源類法規、山水林田湖草沙等單行法規的修訂;三是有關碳標準、碳信息、碳市場等功能型法規的配套與銜接,作為涉碳量化監管、信息公開與市場規范的前提性制度。
執法效能的協同
“雙碳”作為生態環境職能部門的新增事權,標志著現代環境治理體系已經從單要素向多要素、全空間的整體治理方向轉變,治理主體、方式與規則的復雜性不斷升級,亟須以效能協同為目標的綜合執法體制改革。
根據《關于優化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的指導意見》,聯合執法作為重要的形式要素,其實質效果取決于涉碳事權的均衡配置。以共同事權為切入點,在縱向執法關系中,央地涉碳事權應深化環保垂直管理改革,加強分權賦權、變通激勵和權責監管。依據資源稟賦和特色產業,在具有地緣或經濟關聯地區形成平等互惠、開放共贏的區域協調發展模式。在橫向執法關系中,應混合運用硬性約束和軟性激勵措施對跨地區跨部門的涉碳共同事權進行優化配置。除了基于能源供需關系展開的區際協作或補償活動,還包括在執法聯動、信息共享、爭議解決等方面的程序性協同,以及執法意愿、權責監督等方面的結構性協同。
公私主體的協同
不同于強職權主義的傳統生態環境治理,政府引導、市場主導的公私互動模式有助于構建低碳時代兼顧民主、公平與效率價值的環境治理體系。自然環境蘊涵的生態價值在產業化、市場化過程中,通過資源再分配、供給與消費機制將政府、企業、公眾等主體聯結起來,以實現各方利益的平衡。
為保證生態效益的合理配置,就需要在生態產品權益保護與開發利用方面為公私主體的良性互動提供制度性條件。一方面,通過完善自然資源產權制度、探索多樣化碳匯開發、健全排污及用能權交易制度、推廣碳普惠公眾參與制度等,提高企業、公眾的低碳意識和參與意愿;另一方面,隨著全國碳交易市場的開放,政府相關部門需加快對涉碳生態產品認證與交易相關的信息核查、審計、信用資質與風險管理的規范指引與實施保障。
《2023-2028年碳排放交易行業深度分析及投資戰略研究咨詢報告》由中研普華研究院撰寫,本報告對該行業的供需狀況、發展現狀、行業發展變化等進行了分析,重點分析了行業的發展現狀、如何面對行業的發展挑戰、行業的發展建議、行業競爭力,以及行業的投資分析和趨勢預測等等。報告還綜合了行業的整體發展動態,對行業在產品方面提供了參考建議和具體解決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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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028年碳排放交易行業深度分析及投資戰略研究咨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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