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保險主要是為了滿足團體單位在人力資源管理和其他管理方面的需求,同時也可以作為個人保險的補充保險,提高人們的保險保障水平。團體保險可以提供醫療、養老、意外傷害等保障,也可以根據團體的特殊需求進行個性化定制。在定位上,團體保險被視為一種管理工具和福利
我國團體保險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51年。當時,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推出了定期團體壽險產品,標志著團體保險在中國市場的誕生。隨后,團體保險在中國迅速發展,到1980年代初期,團體保險占據了中國保險市場的主導地位。
在20世紀90年代中期,中國保險市場開始走向市場化改革,個人保險業務逐漸崛起,團體保險在保險市場中的地位逐漸下降。但是,隨著團體保險產品的不斷更新和創新,以及企業風險管理需求的增加,團體保險在中國市場仍然具有一定的市場份額。
我國團體保險市場還存在一些問題,如保險條款不夠規范、保險費率偏高、保險產品缺乏創新、風險管理不夠完善等。為了解決這些問題,需要規范保險條款,降低保險費率,加強保險產品的創新和風險管理,提高保險公司的服務質量和理賠效率,以促進團體保險業務的發展。同時,隨著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和醫療保險的發展,團體保險在健康險和養老保險方面的優勢也會逐漸顯現,這將為團體保險的發展提供更多的機會和空間。
我國團體保險的定位主要是作為個人保險的補充保險。團體保險是由團體單位作為投保人,為團體成員之一的所有成員或其中的一部分成員提供保險保障的一種保險。團體保險主要是為了滿足團體單位在人力資源管理和其他管理方面的需求,同時也可以作為個人保險的補充保險,提高人們的保險保障水平。團體保險可以提供醫療、養老、意外傷害等保障,也可以根據團體的特殊需求進行個性化定制。在定位上,團體保險被視為一種管理工具和福利手段,能夠為團體單位提供全面的風險管理和員工福利保障。
根據中研普華產業研究院發布的《2023-2028年中國團體保險市場分析及發展前景預測報告》顯示:
第一章 團體保險及其概念
第一節 團體保險的成立
一、團體保險的含義
團體保險是指以一張保險單為眾多被保險人提供保障的保險。它以集體單位作為承保對象,保險公司和集體單位作為雙方當事人,采用一張保險單形式訂立合同。通常以團體單位為投保人,單位內工作人員為被保險人。
二、團體保險合同
團體保險合同是一種集合多數性質相似的保險標的,而每一保險標的分別訂有各自的保險金額的保險合同。在團體保險合同中,如果發生了保險事故,保險人對每一保險標的在其保險金額的限度內,根據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財產保險的場合),或進行保險金的給付(人身保險的場合)。
第二節 團體保險的特征
一、風險選擇特殊
團體保險合同的風險選擇特殊。團體保險最顯著的特點就是用對團體的風險選擇來取代對個人的風險選擇。團體保險投保過程中無需提供團體中個人的可保證明,保險人只需對整個團體的可保性作出判斷,即用團體核保來替代個人核保。由于團體規模較大自然產生風險分散作用,團體只需重點考慮該團體的人數以及團體人數累積將產生的可預測的死亡率和發病率。此外,團體的退保風險小。
二、保險計劃靈活
團體保險合同保險計劃靈活。一般的,一份團體保險合同可以同時為多種不同職業、不同年齡、不同性別、不同健康狀況、不同收入水平以及不同生活環境的個人提供保障。為了適應各種不同的需要,一份團體保險合同可以包括多種不同的保險條款,如死亡、殘疾、疾病、生育、意外事故以及離職等條款,也可以包括有現金或非現金的福利補貼條款。而且,對于相同的保險計劃,還可以在不同的保險金額和交費方式等方面做出多種不同的選擇,以適應各種不同的需求。
三、經營成本低廉
團體保險合同的經營成本低廉。因為團體保險一般是采用一張主保單承保一個群體的做法,它簡化了承保及收費等手續,并且購買團體保險是不需要體檢的,這大大的降低了承保的成本,所以團體保險的經營成本相對較低。此外,團體保險的傭金占總保險費收入的比率較個人保險的這一比率要低,許多大型的團體投保人通常直接與保險人洽談,免除了傭金支出,從而降低了保險公司的經營成本。而且,由于團體人數多,逆選擇風險小,體檢和其他一些核保要求可以適當免除,這也有助于降低保險公司的經營成本。
四、服務管理專業
團體險服務管理專業是研究如何在團體保險業務中提供高質量、高效率的服務管理,包括如何設計團體保險計劃、制定客戶服務政策、管理團體保險合同、處理客戶投訴等方面。該專業需要掌握團體保險業務的管理流程、法律法規、客戶服務標準等方面的知識,并能夠根據實際情況靈活運用,為客戶提供專業、高效、優質的服務。
第三節 團體保險的功能
一、團體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
團體保險社會管理功能的發揮,是以團體保險健康發展為前提的,而團體保險的發展又是以國家的政策支持、保險監管的完善、保險公司的規范運作以及企業的正確認識為條件的。目前,我國團體保險規模較小,一些業務不規范,其社會管理功能發揮不理想。為此,有關各方應努力創造條件,為團體保險社會管理功能的發揮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國內外保險發展的實踐表明: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后,社會賦予保險業的一項責任,也是保險業發展到一定階段后作用的升華。團體保險通過介入員工福利計劃,成為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障領域的一種“中間業務”,具有突出的社會管理功能。充分發揮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不能不重視并努力創造條件,發揮團體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
(一)團體保險具有突出的社會管理功能
從國外團體保險發展的情況看,團體保險除了與其他保險業務一樣,通過給付職能發揮社會管理功能外,還通過介入員工福利計劃,進一步凸現其社會管理功能。團體人身保險產生于員工福利的需要。員工福利計劃出現于歐洲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的轉換時期,二次世界大戰后,特別是20世紀80年代后,得到了迅速發展,并成為社會保障體系的構成部分,發揮重要的穩定社會的作用。與此同時,許多企業也將員工福利計劃作為管理員工的“金手銬”,成為人力資源管理的重要戰略,員工則將員工福利計劃作為自己享有的一項權利。團體保險是保險公司介入員工福利計劃的重要渠道,已成為保險公司的重要業務。以美國為例,在美國的壽險市場上,團體保險占有40%以上的市場份額。除必須參加的社會保險外,大多數美國企業都為員工建立了補充養老計劃,同時還為員工提供醫療費用補償保險、醫療津貼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定期或終身壽險等多項保險。在我國,雖然員工福利計劃尚不普及,也不規范,但許多企業已經初步具有員工福利計劃的理念,并重視為員工提供工資之外的福利。可以預見:隨著加入WTO后越來越多的外資企業進入我國,員工福利計劃將被我國越來越多的企業所采用,這將為我國團體保險的介入和團體保險社會管理功能的發揮提供廣闊的空間。
(二)充分發揮團體保險社會管理功能應具備的條件
分析西方國家團體保險所發揮的社會管理功能,不難發現,團體保險社會管理功能的發揮是有條件的,主要包括:
1、國家對團體保險的政策支持和有效監管
如果說社會管理功能是保險公司的一項責任,那么,根據市場經濟條件下,責、權、利的結合,經營團體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必須享受國家賦予的相應的權利和獲得相應的利益。從國外團體保險發展的情況看,其權利除了與一般企業一樣,享有國家所創造的公平的市場環境的權利外,還必須享有國家對團體保險給予特殊政策支持的權利,這些權利也是保險公司作為企業獲得相應利益的保證。
國家對團體保險的特殊政策支持,主要體現為對團體保險(特別是團體年金保險)實施稅收優惠政策。許多國家在稅法中為企業年金設立專門的條款,對發展企業年金實施免稅鼓勵政策,如:允許雇主與雇員從他們的稅前收入中扣除養老金繳費額,并減免養老金投資收益所得稅,但對待養老金領取時則像對待其他應納稅收入一樣,征收個人所得稅。在一些經合組織國家中,估計政府用于企業年金保險稅收減讓的隱性支出達到了政府在公共養老保險顯性財政支出的20%—40%.在美國和澳大利亞,該項隱性支出約為GDP的1%,英國為3%.
由于各國的團體保險,包括企業年金保險都是實行市場化經營,因此,國家對團體保險的有效監管也是團體保險社會管理功能發揮的重要保證。有效監管取決于監管主體的專業性、監管依據的完備性和監管內容的科學性。保險監管主體實施對團體保險的監管,但相關管理主體也會對團體保險(主要是年金保險)有關領域實施監管。團體保險監管所依據的法律體系包括保險法規和與團體保險相關領域的法規,如美國的《雇員退休收入保障法》、英國的《公司法》等都有對員工福利計劃的規定,并對企業年金保險產生影響。監管內容的科學性則表現為能根據團體保險的特點,對團體保險的經營全過程進行監管。有效監管通過為團體保險的發展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進而促進其社會管理功能的發揮。
2、保險公司的規范運作和業務創新
國外團體保險社會管理功能的發揮,與保險公司充分發揮自身優勢,不斷創新,規范經營有密切的關系。在西方發達國家,保險公司通過介入員工福利計劃開展團體保險業務時,其競爭對手不僅是其他的保險公司,而且還包括投資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銀行等。保險公司不斷創新產品,完善營銷方式,充分發揮自身的優勢,包括精算和風險管理優勢、產品開發優勢和資產管理優勢,發揮對風險的分散和保障功能,規范各類業務,使團體健康險、意外險、定期和終身壽險等險種在員工福利計劃中對疾病、傷殘、失業等風險因素較大的領域發揮突出的作用,使團體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得到充分發揮。
3、企業對團體保險的正確認識
在許多國家,由于參與員工福利計劃的團體保險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因此與一般業務相比,具有一定的“半官方性質”,但這絲毫不影響團體保險的市場化運作。對于團體保險市場而言,與一般市場相同,需求者對供給者產生較大的影響。企業作為團體保險的需求方,對團體保險的認識和采取的行動,直接決定和影響團體保險業務的發展。在許多發達國家,大多數企業都能充分認識并利用團體保險在增強員工向心力,吸收、留住有才干的員工,塑造良好的企業氛圍等方面的作用,認識到團體保險與個人保險相比的低成本特點、團體保險與年金市場其他經營主體相比的精算優勢和產品開發優勢。企業對團體保險的正確認識,使得團體保險的發展及其社會管理功能的發揮具有廣闊的市場空間。
(三)發揮我國團體保險社會管理功能的對策選擇
團體保險社會管理功能的發揮,是以團體保險健康發展為前提的,而團體保險的健康發展又是以國家的政策支持、保險監管的完善、保險公司的規范運作以及企業的正確認識為條件的。從現實情況看,我國團體保險規模較小,團體保險社會管理功能發揮并不理想,甚至由于一些團體保險業務的不規范,使得保險業背上了“洗錢”的黑名,助長了一些企業逃避財務管理乃至腐敗的不正之風。究其原因,實際上是充分發揮團體保險社會管理功能的條件不完全具備。一方面,政府的政策支持力度不夠,稅收優惠政策未落實,使團體保險社會管理功能的發揮缺乏與之相對稱的“權利”;另一方面,保險公司團體業務經營的不規范和企業對團體保險的“濫用”,使保險公司在一定意義上成為企業的帳外存款機構、國有資產流失的渠道。隨著我國經濟轉型、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以及外資企業進入帶來的企業年金等國際通行規則,越來越多的企業將認識到以獎金加實物為標志的傳統福利模式已經難以滿足員工的需求。與此同時,保險公司理財顧問和風險管理咨詢者角色的進一步確立和保險資金運用渠道的進一步放寬,企業將更多地通過團體保險手段,解決人力資源管理、激勵機制落實和為員工理財等問題,團體保險的需求將呈現旺盛的態勢。為此,應立足于團體保險的健康發展來發揮團體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
1、政府應為發揮團體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提供政策支持
(1)啟用稅收優惠政策。我國目前對企業年金的稅收優惠政策僅明確了試點地區企業繳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可以從成本中列支,而對企業年金的投資收益尚無明確的免稅政策,弱化了我國企業年金發展的動力。相關研究表明:通過稅惠政策來促進企業年金發展,是一條成本很低的政策。以2001年為例,當對繳費階段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都免征,且無免稅上限時,稅收減少153億元;若有工資總額4%的免稅上限,稅收減少124億元,占財政收入和稅收總額的1%左右。而通過稅惠政策下的激勵作用,2001年養老金增長可以達到416億元—540億元,但是根據估算,在2001年由商業保險公司實現的團體年金保險規模在100億元左右,考慮到團險個做的影響,團體年金保險市場的總規模不會超過150億元,也就是說企業年金發展的“缺口”為260億元~400億元左右,可見,通過稅惠政策可以有效克服“企業年金發展壓制”的局面,極大地推動團體保險的發展,進而推動其社會管理功能的發揮。
(2)完善與團體保險相關的管理規定,適時制定相關法規。團體保險的發展及其社會管理功能的發揮不僅決定于約束團體保險本身的法律、法規,而且還受制于與之相關的法律和法規。如團體年金就會受到企業年金相關法規的影響。從目前情況看,雖然我國對企業年金確定了實行“市場化管理和運營”的大原則,但一方面對具體運營和管理尚未制定標準加以規范,另一方面是對基金經辦機構尚未實行資格認證制度,基金的安全得不到切實保障,基金投資回報率難以達到預期水平。同時相關的法律法規,如《信托法》、《投資基金法》、《投資公司法》、《投資顧問法》的缺位,都影響到團體年金保險的發展。因此,政府應完善相關管理規定,在條件成熟后,頒布相關法規。
(3)規范補充養老、補充醫療保險的經辦主體,完善團體保險經營的市場環境。毫無疑問,我國保險公司具有團體保險經營的權利。但從目前關于企業年金保險和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經營來看,保險公司處于尷尬的境地。首先,在國務院國發[2000]42號文件《關于完善城鎮社會保險體系的試點方案》的通知中,對于企業年金保險和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經營主體并沒有明確界定,現實生活中,大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少部分由企業自辦、商業保險公司或工會經辦。而保險公司與社會保險部門、工會的性質決定,他們是完全不平等的競爭對手,如果一定放在一個平臺上競爭,必然影響這些業務的發展。鑒于社保機構本身的特殊性質,且目前已不堪社會保險改革的重負,因此不應該作為經營企業年金的主體。
2、保監會應加強監管與協調工作
保監會應以行業管理者的身份,對團體保險業務進行科學的監管。首先制定團體保險的管理規定,從產品開發、展業、賠付等方面作出系統的、原則性的規定。同時,重視對團體年金表的編制工作,針對團體保險的特點進行條款和費率監管;第二,建立團體保險銷售資格認證制度,對團體保險銷售渠道的管理作出相應調整;第三,針對團體保險市場的無序競爭加以規范,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第四,對團體保險業務中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及時查處,確保團體保險市場業務的規范。
保監會還應以行業領導者的身份,與政府相關部門開展協調工作。保監會作為行業領導者,有研究和擬定保險業的方針政策、發展戰略和行業規劃的職責。團體保險發展與企業年金、補充醫療等制度規定高度相關。而我國企業年金、補充醫療等制度在制定政策、宏觀調控、運營監督等多方面又涉及政府各部門的職能分工。這就要求保監會以行業領導者的身份出面,與相關職能部門或機構進行協調。在團體保險中,充分發揮保監會的外部協調作用,也是團體保險的健康發展和團體保險社會管理功能發揮的一項重要保證。
3、保險公司應重視團體業務創新,規范業務經營
(1)保險公司應對市場進行細分,針對不同的需求,進行團體保險的創新。國外團體保險社會管理功能的發揮,是以多樣化的團體保險產品為載體的。實際上,不同行業、不同經濟類型的企業及其不同發展階段對團體保險有不同的要求。國外眾多的團體保險產品,正是根據不同的市場需求開發出來的。相比之下,我國現行的許多團體保險產品針對性不足,對市場需求反應遲鈍,應變能力不強,種類少,難以滿足不同企業的需求。因此,必須針對不同的需求,加大團體保險的創新力度。
(2)探索新的團體保險銷售模式,建立團體保險的專業服務隊伍。目前,國內壽險公司的銷售渠道即所謂的三支隊伍——直銷、營銷和代理公司代辦。由于保監會明文規定,個人代理人不能代理團體業務,所以,團體保險只能通過直銷和代理公司代辦的渠道,且從業人員素質普遍不高,造成團體業務長期粗放管理,展業憑關系,靠回扣,沒有風險評估、計劃設計等高服務內涵。此外,團體保險業務銷售渠道不專業,客觀上造成了個人業務與團體業務、營銷業務與手續費業務的交叉與混亂。因此,應根據市場發展和各公司的經營策略,探索新型銷售渠道。與此同時,還應重視對團體保險的專業服務人員隊伍的建設。團體保險的專業服務人員應成為企事業單位的福利保險顧問,可以從保障、福利、法律、財稅等方面向企業提出保險建議,為企業設計科學的保險計劃。鑒于目前這類專業人才的匱乏,保險公司應加大培養力度,提升團體保險業務人員的專業水平。
(3)建立以客戶為導向的業務管控系統。團體保險的特點決定,應建立產品線與客戶線相結合的管控體系。同時,整合公司內部資源。如將團體醫療、團體年金、團體健康保險等整合在一起,提高管理和銷售效率。客戶線可以按行業、規模、經濟性質分別設置。團體保險的管理組織應圍繞業務流程設置,縮小管理跨度,體現高效協作。在具體服務上,建立高品質、高附加值、交互式的服務理念。保險公司與客戶之間建立信息對稱的服務關系。一方面保險公司要將團險資訊及時傳送給客戶,另一方面,客戶也可及時將與服務有關的內部資訊提供給保險公司。
(4)以規范經營引導企業的保險意識,盡快改變目前的粗放式經營模式。目前,資金型業務,賠本賺吆喝,保險公司“返費讓利”使企業對團體保險產生許多誤解。當務之急是從長計議,處理好企業的現實需要與團體保險發展的關系,對于企業提出的不合理的要求,不能盲目迎合,對于企業提出保險公司尚未開發的產品和尚未提供的服務需求,也不能置之不理。
4、提高社會公眾對團體保險的認識
社會公眾對團體保險的認識直接決定其投保行為。目前,企業“濫用”團體人身保險問題突出,投保動機不端正,類似逃避財務監管、企業關鍵人物(如財務人員)為了獲得保險公司承諾的回扣(或手續費)、企業與保險公司的特殊關系、為搶在企業破產、兼并、收購等情況發生前為員工創造福利等而投保的占有一定的比重。因此,應通過多種渠道,包括召開由企業和新聞媒體參加的產品報告會(說明會)、印刷宣傳資料、利用電視、報刊雜志廣告等渠道,提高企業對團體保險的作用及其社會管理功能的認識。
團體保險具有突出的社會管理功能,而這一功能的實現是有條件的。只要我們多方共同努力,創造條件,我國團體保險社會管理功能將會得到充分的發揮,并由此提升保險業的社會地位。
二、團體保險的企業管理功能
團體保險是通過銀行渠道銷售保險產品,由于大部分個人客戶保險知識有限,談判能力較低,借助銀行渠道銷售保險產品可以更好地保護客戶的利益。
團體保險的企業管理功能是指保險公司向企業提供的管理工具和服務,以便企業更方便地管理其員工的保險計劃。以下是一些常見的團體保險的企業管理功能:
1、成員管理:企業管理人員可以使用管理工具來添加、刪除和更新員工的個人和就業相關信息,包括聯系信息、就業狀態、薪資信息等。
2、保險計劃設置: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需求設置保險計劃,包括選擇不同的保險類型、保險額度和保險費用等。一些管理工具還可以自動計算企業的保險費用,并生成相關報告。
3、員工通知和溝通:管理工具通常提供通知和溝通功能,使企業能夠向員工發送重要信息,如保險計劃變更、理賠指南和健康促進活動等。
4、員工離職處理:當員工離職時,管理工具可以幫助企業進行相關處理,如停止保險計劃、提供續保選項和解釋離職后的保險權益等。
5、數據分析和報告:企業管理人員可以使用管理工具來獲取有關員工保險計劃的數據報告,包括保險索賠情況、參與率、健康風險評估等,以便評估保險計劃的有效性和員工的健康狀況。
6、員工自助服務:一些管理工具還提供員工自助服務功能,允許員工查看和管理他們的保險計劃,提交理賠申請,獲取保險證明和解答常見問題等。
這些功能旨在幫助企業更好地管理團體保險計劃,提高員工福利和滿意度,并簡化保險管理流程。具體的功能可能會根據不同的保險公司和產品而有所不同。
三、團體保險的個人風險管理功能
團體保險可以提供個人風險管理功能,為團體成員提供必要的保障和幫助。以下是團體保險的個人風險管理功能的一些方面:
1、提供保障
團體保險可以提供各種保險產品,包括人壽保險、醫療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為團體成員提供全面的保障,幫助他們在面對突發事件時減輕經濟負擔。
2、積累儲蓄
團體保險中的儲蓄性險種可以幫助團體成員積累儲蓄,為未來的重要需求做好準備。
3、緩解財務壓力
團體保險可以為團體成員提供一定程度的的經濟緩解,例如在失去親人時提供一定的經濟支持。
4、提高風險意識
通過團體保險,團體成員可以更好地了解個人面臨的風險,提高他們的風險意識,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來降低風險。
團體保險可以提供個人風險管理功能,為團體成員提供必要的保障和幫助。
第四節 團體保險的起源
一、國外團體保險的起源
團體保險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世紀的英國。在這個時期,工人無法自行購買個人保險,因為保險費用高昂且不易承擔。而工業革命使得大量人口涌向城市,勞工在工廠中面臨許多風險,例如工傷、職業疾病等。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團體保險被引入。
起初,團體保險是由工會組織或雇主愿為他們的員工購買的。雇主為員工提供保險計劃,支付保險費用,并為員工提供一定的保險保障。這種模式最早出現在英國的礦工和工廠工人群體中。
1864年,英國的一家保險公司——皇家等級保險(Royal Liver Assurance)首次推出了工人的團體保險計劃,為英國海軍工人提供了意外傷害保險。這是團體保險在商業保險市場上首次出現的記錄。
隨著時間的推移,團體保險逐漸得到更廣泛的認可和采用。它不僅為雇主提供了一種增強福利的方式,也為員工提供了經濟上的保障。團體保險的概念和模式逐漸傳播到其他國家,并在各國保險市場上得到普及和發展。
今天,團體保險在世界各地廣泛應用于各行各業的組織和企業,為員工提供多種保險保障,包括醫療保險、人壽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它在保險行業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幫助保障員工的健康和福利,并提供市場競爭力。
二、我國團體保險的起源
我國團體保險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51年。當時,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推出了定期團體壽險產品,標志著團體保險在中國市場的誕生。隨后,團體保險在中國迅速發展,到1980年代初期,團體保險占據了中國保險市場的主導地位。
在20世紀90年代中期,中國保險市場開始走向市場化改革,個人保險業務逐漸崛起,團體保險在保險市場中的地位逐漸下降。但是,隨著團體保險產品的不斷更新和創新,以及企業風險管理需求的增加,團體保險在中國市場仍然具有一定的市場份額。
我國團體保險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51年,在中國保險市場的發展歷程中,團體保險曾經占據主導地位,雖然隨著市場改革的推進,個人保險業務逐漸崛起,但團體保險仍然在企業風險管理中發揮著一定的作用。
本報告在總結中國團體保險行業發展歷程的基礎上,結合新時期的各方面因素,對中國團體保險行業的發展趨勢給予了細致和審慎的預測論證。報告資料詳實,圖表豐富,既有深入的分析,又有直觀的比較,為團體保險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洞察先機,能準確及時的針對自身環境調整經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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